为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,保障新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,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等法律法规,在疫情防控期间,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、从重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:
01. 确诊病人、病原携带者、疑似病人、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新区人员拒绝接受检疫、检验、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;
02. 明知已感染“新型冠状病毒”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,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,危害公共安全的;
03. 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、居住史,与病人、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,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;
04.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、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和拒绝接受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;
05. 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,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;
06. 房屋出租人、房地产经纪机构、物业服务企业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新区人员,而不按规定登记申报、转报承租人信息的。
07. 企业、场所、物业等单位及人员在政府发布疫情防控通告后,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,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;
08. 故意堵塞道路交通,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救护车、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;
09. 实施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经营、组织群众聚集活动等行为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;
10. 编造与“新型冠状病毒”疫情有关的虚假、恐怖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、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;
11. 违反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等规定,囤积货物、哄抬物价,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;
12. 生产、销售假冒伪劣口罩、防护服、消毒液等防护用品、医用卫生材料,或者生产、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、劣药的;
13. 以研制、生产、销售口罩、防护服、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;
14. 殴打、伤害、威胁、侮辱医务人员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,扰乱医疗秩序或阻挠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;
15. 非法捕杀、交易、运输野生动物,或者非法交易、运输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。